如果德勒兹的政治哲学不诉诸任何一种超验性,那么它将如何获得使之能对现在进行批判的必要距离?答案依赖于对潜在性和现实性进行的区分,该区分贯穿于德勒兹和瓜塔里的政治哲学始终。本文选自新近出版的《德勒兹概念》,点击阅读原文购买。

内在性,超验性,和权利的创造

文 | 【澳】保罗·帕顿

译 | 尹晶

拒绝超验性是德勒兹哲学不变的主题之一。他的思想拒绝所有诉诸超验价值、历史概念或人性的形式,而代之以一种绝对的内在论。同时,它自称是尼采所说的意义上的不合时宜的哲学,以某个未来的时代和民众的名义反对现在。这提出了一个问题:如果德勒兹的政治哲学不诉诸任何一种超验性,那么它将如何获得使之能对现在进行批判的必要距离?答案依赖于对潜在性和现实性进行的区分,该区分贯穿于德勒兹和瓜塔里的政治哲学始终。在《千高原》中,他们对比了组织平面或现实性平面与内在性平面或潜在平面。在前者那里,我们看到的是现实的事物,现实的人和各种生成(生成-女性、生成-动物等等);在后者那里,我们看到的是抽象机器,纯粹的事件和生成不可感知。在组织平面上,我们看到的是当下的解域和变化过程,还有对上述变化过程的再辖域化、捕获和阻碍过程。就这一双面本体论而言,他们提出每个过程或者事件同时既居于现实存在的历史世界之中,也居于潜在界的或纯粹事件性的非历史世界之中,后者将现实化于前者之中,但不能还原为前者(参见第四章,第158~159页)。这是因为内在性平面和组织平面彼此互相含有,因为内在性平面是更加深刻的现实,因此可以说德勒兹的本体论是一种内在性哲学。

根据德勒兹和瓜塔里的观点,哲学的任务是创造新概念或者改造旧概念,使之表达内在性平面上的抽象机器和纯粹事件。确实,由于哲学创造的概念意在表达纯粹事件,因此这就意味着哲学创造的是许多事件,我们根据它们理解和应对在我们周围逐渐展开的历史:社会契约,以人权和公民权的含义开展的革命,民主,或者被按照一种正义观念统治的良序社会这一观念,所有这些都是说明上述概念的例子。德勒兹和瓜塔里称哲学在概念中表达纯粹事件为对历史过程和事态的“反实现”。反实现可能包括关于变化过程的概念,比如生成-革命的、生成-民主的,或者是关于捕获过程——它们限制这些改变过程或事件的现实化形式,比如资本主义公理系统或控制社会——的概念。不管是哪一种,其结果就是恢复实存和潜在的关系。

用这些术语来讲,既可以将民主看作一个永远在当前进行着的内在性事件或过程,也可以将之看作已经现实化在特定历史形式中的东西。民主这一哲学概念要表达的是民主化这一纯粹事件或过程,它既具现于现实存在的民主国家之中,也被它们背叛。作为对纯粹事件的表达,这一概念的经验表现无穷无尽,这一事实确保了该概念具有的批判功能。纯粹事件或过程与其历史形式之间存在着不同,这让我们将以下两方面协调起来:一方面是对实际存在的民主国家进行批判,另一方面是德勒兹和瓜塔里以生成-民主的名义呼吁抵抗现在,而生成-民主的不能简化为现有的宪政国家形式。

相比之下,芒格认为德勒兹青睐内在性而非超验性,这让他不能明确地支持民主或法治宪政国家这一观念。他用德勒兹对20世纪80年代法国再度出现的人权热进行的一系列批评来支持这一说法。比如,在与安托万·迪洛尔和克莱尔·帕内的对话中,德勒兹控诉了当代的思想和政治对运动的抵抗:

在哲学中我们回归永恒价值,回归知识分子作为永恒价值之看守人这一观点。我们回到本达(Benda),埋怨柏格森在试图思考运动时,背叛了他自己的阶级,即教士阶级。现在,是人权提供了我们的永恒价值。人们认为非常抽象的是宪政国家和其他观念。正是因为所有这一切,思想受到束缚,从运动角度进行的任何分析都受到阻碍。(P166, 121-122)

芒格从这些话中得出了德勒兹以原则为由反对人权的论点。人权是永恒的、抽象的。因此,它们是超验价值。它们假定有一个普遍的、抽象的权利主体,该主体与任何特定的人都不一样,不能简化为独一的、现有的人物。因此,德勒兹拒斥像人权这样的抽象概念,因为它们会阻碍内在性平面上的运动和实验,还有思想和政治实践中的运动和实验。

虽然这一论点在一定程度上与德勒兹的原则相符,但并不完备,因为它没有详细说明下面这一主张背后的论证,即认为抽象的或普遍的概念会阻碍思想层面和行动层面上的运动。这一主张断定德勒兹反对任何形式的抽象概念或反对权利观念本身,而实际上他只是反对某些理解抽象概念或权利的方式。芒格没有看到德勒兹只是在批评一种特定的历史现象,即将人权描述为“永恒价值”“新的超验形式,新的一般概念”等的方式。他的话中没有什么表明他拒斥权利、法治或民主政体本身。归于德勒兹的这一论点实际上混淆了关于人权的表述与人权本身,并且假定就是因为德勒兹拒绝用这些术语来表述人权,因此就反对任何形式的权利。现有的宪政国家形式和初期的法治世界秩序形式越来越依赖于人权概念,并以它们为法权的基础,这是事实。德勒兹批评当代世界对权利会谈的利用,这也是事实。但是,这并没有让他反对权利,甚至反对认为有些权利应当具有普遍性这一观点。他警惕将人权建立在诸如人类自由、理性或交流能力之类的人性特征之上的企图。按照这些话来理解,人权预设了一个普遍的、抽象的权利主体,该主体不能简化为独一的、现存的人物。人权是永恒的、抽象的和超验的权利,属于所有人但又不属于任何特定的人。这样理解的人权“关于拥有权利之人的内在存在方式一字未提”(QP103, 107)。

在德勒兹与克莱尔·帕内的访谈ABC中,在谈及亚美尼亚人先是被土耳其人残杀,之后又遭受地震这一情况时,德勒兹详细阐述了抽象人权的空洞性(ABC, Gcomme Gauche)。他首先反对说,当人们在这样的情况中宣告人权时,“这些宣告从来都不是为了帮助那些直接相关的人”。在这个例子中,他提出,相关的亚美尼亚人在具体的、地方的情况中有着具体的需求:“他们的问题不是‘人权’。”(ABC, Gcomme Gauche)其次,他认为必须将所有诸如此类的情况看作需要被决定的特定情况,而不是被简单地归于现有的法律之下。他通过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解释法理程序,具体涉及的是法国关于禁止在出租车中吸烟的法律规定。第一个决定拒绝该禁令,原因是乘车人被看作处于租房房客的地位。后来的决定支持该禁令,原因是出租车被认为是公共设施,而乘车人被看作处于公共空间而非私人空间。换言之,对这些具体情况的司法回应相当有创造性,而不仅仅是生搬硬套现有的法律类目。德勒兹更喜欢联系特定情况创造新权利的进行过程,这并不表明他反对法治,而是反对某种特定的法律观念。如他在与耐格里的访谈中所说,“真正创造法律的是法理学:不能把这个任务留给法官”(P230, 169)。

德勒兹对法理学的理解说明了他反对像人权这样被抽象思考的空洞一般概念是什么意思。这样的一般概念毫无用处,因为它们是固定不变的、非历史的,不能根据特定情况的要求逐渐发展。芒格有充分的理由忽视了这些还有其他一些关于法理学的评论,因为这些评论表明了德勒兹不是反对权利本身,而只是反对下面这一观点,即存在着一套确定的人权,它们以人性具有的某种承载权利的特征为基础。在第307页的注释中引用的德勒兹与贝卢尔和埃瓦尔德的访谈中,他指出权利由法理学创造,指出这“是从奇点出发进行”(P210, 153)。这样理解的权利没有任何非自然因素或理想主义因素,认为存在这样的权利和将社会关系理解为权力和欲望关系,这二者之间也没有什么冲突。尼采将权利界定为得到认可的、受到保障的权力程度,这为思考权利提供了一种自然主义框架(Nietzsche1997, 67)。虽然他主要是就那些处于和他人不平等的权利关系中的人的权利来谈论权利之起源,但他的界定也同样适用于民主国家中的公民,在这里,权力以所有人的名义施于每个公民。那么权利就是所有公民愿意留给他们自己和他们同胞公民的权力程度。此外,在一个实际上的民主自治国家这样的理想情况中,保证给所有公民的权利不会是简单妥协的结果,而是源于公众赞同的关于何为正当和正义的观念。从根本上说,这些观念立足于罗尔斯所说的相关民众“固定不变的”或“经过深思熟虑的信念”(Rawls2005, 8)。社会选择将这些权利载入宪法还是其他奠基性的法律文献之中,这将取决于相关社会。但是,要建立起在其中施行民主决策和法治的框架,就需要有某种关于基本权利的体系。在这一框架内,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或者新的社会或技术发展,以某些方式发展法理学。公民甚至也可以根据集体关于何为公平和正义的观念发生的变化重新思考基本权利本身。

尼采的例子表明德勒兹赞同法理学和创造权利,这与他反对超验性的态度完全一致。他更喜欢对具体事例进行具体分析以阐明权利,这很难与他对普通民众的命运嗤之以鼻的反民主态度协调起来,尤其是,比如当他在与耐格里的访谈中提出在这样的情况中,最高上诉法院应该是受到最直接影响的民众时。就为当代生物学创立一套法系这一提议而言,德勒兹说我们需要的不是“由所谓合格的博学之士组成的伦理委员会,而是权利享受者群体”(P230, 169-170)。诉诸法理学,要创造出反映那些受生物技术影响之人的利益的权利,这与德勒兹的反民主形象不太相符。

最后,显然他更喜欢法理学而非宣告主权或者是将主权载入法典之中,这表明他更喜欢进行中的和永无止境的创造过程,这些过程将会导致人们修改现行法律或创造新权利。就其本身而言,这与他赞同的在哲学中进行的那种概念抽象类似。正如哲学通过创造概念对问题做出回答,所以当我们通过法律手段对特定情况做出回应时,我们就参与到法理学之中,这意味着创造性地修改现有的法律原则或创造新的法律概念以适应特定情况。在法律中就像在思想中一样,这一具体事例具体分析的方法是这样一种手段,它将运动引入抽象概念之中,因而更严密地探讨生活状况:

为自由而行动,生成革命的,是要在求助于司法制度时在法理学中采取行动……这就是创造法律……这不是应用“人权”的问题,而是创造新的法理学形式的问题……我总是迷恋法理学、法律……如果我没有研究哲学,那么我就会研究法律,但恰恰不是“人权”,更确切地说我会研究法理学。生活就是如此。没有“人权”,只有生命的权利,因此,生命是接二连三地展开的。(ABC, G comme Gauch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