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些事件-效果同语言,或者甚至是语言之可能性中,存在着一种本质性的关联。在命题中要被表达或可被表达的、说出的或可被说出的,正是事件之特征,而这些命题它们至少是可能的。在一个命题中,有着许多的关联。哪一个关联才是与表面效果或事件最为相配的呢?
许多作者都认同可以在命题中区分出三种有区别(distinct)的关联。第一种被称作是指称或是指示:这是命题同外在的事态(与料[data])的关联。事态是是被个别化的(individuated);它包括了特殊的诸身体、诸身体之混合、质、量以及诸关系。指称(denotation)通过语词自身同特殊的图像的联系而发挥作用,而这些图像不应当“表征”事态。我们必须从所有与一个语词——一个命题中的特殊语词——相联系的图像中选出或遴选那些与已给定的整体相应的图像。指称之直观因此就可以用这种形式来表达:“它是这个”或者“它不是这个。”认识(knowing)之问题,即语词同图像之联系是原初的还是派生的、必然的还是偶然的,尚不能被表述出来。这里最紧要的是,命题中特定的语词,或者特定的语言虚词,在所有情况下都是为了图像之遴选而作为空洞的形式发挥作用的,并且因此,是为了对每个事态的指称而发挥作用的。我们不能错误地将其视作普遍的概念,因为它们是形式性的特殊者(单称者[singuliers]),是作为纯粹的“指示者(designator)”,或者,就像本韦尼斯特所说的,标示词(indexicals)(标示者[indicateurs])而发挥作用的。这些形式性的标示词有:这个、那个、它、这里、那里、昨天、现在、等等。恰当的名称同样是标示词或指示者,但它们有着特殊的重要性,因为它们单独地形成了具有恰当物质性的单称者。从逻辑上来说,指称将真与假看作其元素及其基准。“真”所意指的是,一个指称被事态给实际地填充了,或者说,指示词被“实现了”,又或者说,正确的图像被遴选了。“在所有情况下为真”意指着与语词相联系的特殊图像的无限性被填充了,无需进行任何遴选。“假”则意指着,指称没有被填充,要么在被遴选的图像中成为了缺陷的结果,要么成为无法生产出一副可以同语词相联系的图像的彻底不可能性的结果。
命题的第二种关联则常被称作“展现(manifestation)”。它关涉于命题同进行言说或表达自身的人之间的关系。展现因此就被呈现为一种对同命题相应的欲望以及信念的表明。欲望以及信念是因果的推论(inference),而非联系。欲望是图像的内在因果性,关乎于客体的实存或者相应的事态。信念与之互相关联,它是对于这个客体或者事态的预期,其前提是,它的实存必须由一个外在的因果性来产生。我们不应该因此就断言说,展现相对于指称是次要的。相反,正是它才使得指称是可能的,并且推论形成了一个体系性的统一体,关联正是从中派生出来的。休谟早就发现了这一点:在原因与效果的关联中,“依据关联得出的推论”是先于关联本身的。展现的优先性在语言分析中得到了确证。语言分析表明,在命题中存在着诸如特别虚词“我”、“你”、“明天”、“总是”、“别处”、“到处”等等的“展现者(manifesters)”。同理,恰当的名称是一个特别的指示词,“我”是基本的展现者。但不光别的展现者依赖于“我”:一切的指示词都与它相关。[1] 指示,或者指称,囊括了个别的事态,特殊的图像以及单称的指示者;但是展现者,以“我”为首,构成了“人称”之领域,这一领域是作为一切可能的指称的原则而发挥功能的。最终,从指称变化到展现,逻辑价值发生了移置,这点是由“我思”所代表的:不再是真与假,而是真确与幻象。比方说,在笛卡尔对蜡块的著名分析中,他并非是在找寻那栖居于蜡块之中的东西——问题甚至没有在文本中表述出来;不如说,他表明了,我,这个在“我思”中展现出来的东西,为指称之判断奠定了基础,而蜡块则是在这一判断中被辨识出来的。
我们应当将“意指(signification)”这一术语保留给命题的第三维度。这里,“意指”是一个有关语词同普遍或一般概念的关系的问题,它也关乎于同概念之含意所具有的句法关系。站在意指的角度来看,我们总是把命题之元素给看作是“进行意指的(signifying)”概念性含意,这些含意能够关涉于其它的命题,而这些命题则是第一个命题的前提。意指是由这种概念性含意之秩序所定义的,在这一秩序中,正在被思索的命题只能作为一个“展示”(demonstration)之元素而介入,在最一般的语词之意义上来说,它就是前提或是结论。因此,“意味着(implies)”以及“因此(therefore)”从本质上来说就是语言的能指。“意涵(implication)”是一个记号,它定义了前提同结论之间的关联;“因此”是肯定之记号,它定义了将结论本身给肯认为意涵之结果的可能性。当我们在最一般的意义上谈论展示的时候,我们的意思是,命题的意指总是在非直接的过程中被找到的,这个过程是与其相应的,即是说,是在这个命题同其它命题的关系中找到的。它是从其它的命题中被推论出来的,或者相反,是它使得其它命题的结论变得可能。另一方面,指称所关涉的是一个直接的过程。一定不能在一种局限的、三段论式的或者数学式的意义上来理解展示,而应该要在一种有关可能性的物理学意义上或者有关保证与承诺的道德意义上来进行理解。在最后一种情况下,只有实际遵守了保证才能够体现对结论的肯定。[2] 意指或展示的逻辑性价值因此不应当被理解为真理,就像在意涵的假设模式中所表现出来的那样,而应当被理解为真理之条件,即诸条件之集合,只有以它为前提,命题才“会是”真的。只要有条件的命题或者被推断的命题实际上所指称的是一个不存在的事态或者并非被直接证实的,那么它就可能是假的。意指在确立真理的同时也确立了错误的可能性。因此,真理的条件就并非是对立于错误的,而是对立于荒谬者(the absurd):即没有意指的东西,或者既非真亦非假的东西。
意指是否相应地就比起展现以及指称更为优先这一问题,应该有着一个复杂的答案。因为假如展现本身是优先于指称的,假如展现才是根基,那么它也仅仅只有从一个非常特定的视点来看才是如此。假如借用经典的区分的话,我们可以说,这是站在言说(speech)的视角来看的,当然即便是静默的言说也无妨。在言说的秩序中,“我”是开端,并且是绝对的开端。因此,在这一秩序中,“我”是优先的,不仅是优先于一切可能的建立在其上的指称,并且也优先于它所包覆的意指。但恰恰是从这一视点出发,概念性意指才并非是为了它们自身而成立或被部署的:它们仅仅是由“我”所推论的(而非表达的),而“我”将自身呈现为拥有意指的,它是可以被直接理解并且与它自身的展现相同一的。这就为什么笛卡尔可以将他的作为理性的动物的人这一定义同他作为“我思”的规定进行对比:因为前者要求有一种被意指概念的外显展开(什么是动物?什么是理性?),而后者则被想定为只要它被说出,那么它就可以立刻被理解。[3]
这种展现的优先性,不仅是相对于指称的优先性,也是相对于意指的优先性。它必须在“言说”的领域中才能被理解,在这片领域中,意指总是自然地内隐的。只有在这里,“我”才是优先于概念的——优先于世界与上帝。但假如存在着另一片领域,在那里,意指是为了它们自身而成立且展开的,意指在其中会是优先的,并且会为展现提供基础。这一领域恰恰就是语言(langue)之领域。在其中,命题能够仅仅作为一个前提或结论而显现,在展现出主体之前,或甚至在指称一个事态之前就意指着概念。正是从这个视角来看,被意指的概念,比如上帝或是世界,总是优先于作为被展现之人称的自我,以及作为被指示的客体。更一般地来说,本韦尼斯特已经表明了,唯有语词(或者不如说它自身音声形象)同概念之间的关系是必然的,而非任意的。只有语词与概念之间的关系享有着一种必然性,而其它的关系则并非如此。当我们直接地思考其它的关系,它们就是任意的,而只有当我们将其同这一优先的关系联系起来,它们才能够逃避任意性。因此,与语词相联系的特殊形象之所以有可能发生不同,之所以可以在“这个不是那个,它才是那个”的形式下用一种形象来替换另一种形象,唯一的解释就是被意指的概念的恒常性(constancy)。类似地,欲望在语词中得到展现,假如语词不首先关涉于让这些欲望与信念变得具有意指性的概念与概念性的意涵的话,那么欲望就不会形成一种责令(demands)乃至职责(duties)的秩序,同时信念也就不会形成一种推论的秩序。责令不同于一种需求的单纯紧迫性,而推论也不同于简单的意见。
然而,尽管在预设中意指被认为是优先于指称的,但是这仍然引发了一个微妙的问题。当我们说“因此”是时候,当我们把一个问题给想作是被推断出来的,那么我们就把它变成了肯定的对象。我们抛开了前提并为了它自身而肯认它,独立地对其加以肯定。我们把它与它所指称的诸事态关联起来,无关于那些构成了它的意指的意涵。但是,若要如此,就必须满足两个条件。首先,前提必然是被实际上设定为真的,这总是迫使我们从意涵的纯粹秩序中脱离出来,进而将诸前提同一个我们所预设的被指称的事态关联起来。但是,而后,即便我们假定前提A和前提B是真的,我们也只能从中推断出正在讨论的命题(我们姑且称之为Z)——我们只能将它同它的诸前提拆离开来并且为了它自身而肯认它,而无关于意涵——我们需要承认,假如A和B是真,那么Z也相应地是真的。这就相当于一个命题,C,它仍处于意涵之领域,并且无法逃脱这一领域,因为它关涉到了一个命题,D,它声称“假如A,B和C为真,那么Z为真”,如此乃至无限。这一悖论恰恰处于逻辑的核心之处,并且在符号意涵以及意指的整套理论中有着至关的重要性。刘易斯·卡罗尔在他那段著名的文本,“乌龟对阿喀琉斯所说的话”中的那个悖论恰恰就是这一悖论。[4] 简而言之,结论是可以从前提那里拆离开来的,但条件则是,我们总是必须添加其它的前提,但结论唯独不能从这些添加的前提那里拆离开来。也就是说,意指绝不是同质性的;或者说,“意味着”与“因此”这两个记号是完完全全异质性的;又或者说,意涵无法成功地为指称奠定基础,而只能给它自身一个现成(ready-made)的指称,在前提中是一次,而在结论中则是另一次。
从指称到展现,再到意指,以及从意指到展现,再到指称,我们被带进了一个闭环之中,即命题之闭环。不论我们是否应该满足于命题的这三个维度,或者我们是否应该增添一个第四维度——可能会是意义之维度——这都是一个经济的或战略的问题。并不是说,我们必须构造一个对应于先前维度的后天模型,而是说,模型本身必须要能适应于从内部先天地发挥作用,就好像它被迫引入了一个添补的维度。由于该维度转瞬即逝,所以它不能在经验中从外部来加以认识。因此,这就是一个法律上的问题,而不单单是一个有关事实的问题。然而,同样有着一个有关事实的问题,并且我们也有必要从问这样一个问题开始,意义是否能够被定位于这三个维度之中——指称、展现、或是意指。我们可以首先回答,在指称中似乎这样一种定位是不可能的。被达成的指称使得命题为真;未被达成的指称使得命题为假。显然,意义不能组成那使得命题为真或为假的东西,也无法组成那实现了这些价值的维度。更进一步来说,或许可以说指称能够支撑起命题的重量,但也仅仅只是让人可以表明语词同被指称的事物或事态之间有着一种对应关系而已。在希腊哲学中,上述的这样一条假设导致了悖论,而布里斯·巴罕(Brice Parain)也已经讨论过这些悖论了。[5] 我们应该如何避免悖论,比如说从嘴唇间驶出的一架战车?而卡罗尔则问得更为直接:名称是如何拥有一个“对应物(respondent)”的?某物假如对应于它的名称,这又意味着什么?并且假如事物并不对应于它们的名称,又是什么让它们保留下了自己的名字?除了无物与之对应的指称之任意性,以及指示着“那个(that)”类别的标示词或是形式性指示者的空洞性——这两者都被剥夺了意义——又究竟是什么会留存下来?我们无法否认,一切的指称都预设了意义,并且每当我们进行指称的时候,我们都即刻将自己置身于意义之中了。
更容易成功的做法则是把意义与展现看作是一致的,因为指示者本身唯有借助于一个在命题中展现自身的“我”才会具有意义。这个“我”的确是优先的,因为它才使得言说得以开始;就像爱丽丝所说的那样,“假如你只在被搭话的时候才说话,并且另一个人总是等着你起头,那么最后就不会有人说一句话……”由此,我们可以推断出,意义总是处于那个要表达她自身的人的信念(或欲望)之中。[6] 蛋人说,“当我使用一个词的时候,我选用这个词想要表达什么意味,它就恰好表达了什么意思——既不多也不少……问题在于……哪一个要成为主人——仅此而已。”然而,我们已经看到,信念与欲望之秩序是建立在意指的概念性意涵之秩序之上的,或者说,“我”只有在特定的所指(上帝、世界等概念……)的永恒性的保障之下才能够成立。“我”在言说的秩序中是优先且充分的,但其条件是它包覆了意指,而意指必须在语言(langue)之秩序中为了它们自身而展开。假如这些意指崩解了,或者说没有自在地确立下来,那么人格的同一性就失去了,就像爱丽丝那痛苦的经验那样,此时上帝、世界以及自我变为了某人梦境里模糊不清的形象,而这个人也几乎没有被规定。因此,最后我们能求助的最后办法便是把意义看作是与意指相一致的。
于是我们就被带回到了闭环之中,也被领回到了卡罗尔的悖论之中。在卡罗尔那里,意指无法行使它作为最终根据的作用,因为它预设了一个不可化约的指称。但或许,意指为何失败,以及在根据与被根据者之间为何存在着一种循环性这两个问题其实有着一个非常一般的理由。当我们将意指给定义为真理之条件时,我们就给予了它一种与意义相共通的特征,并且这一特征已经是意义之特征了。但意指究竟是如何具有这一特征的?意指是如何运用它的?在讨论真理之条件时,我们将自身给提升到了真与假之上,因为一个假命题同样也有着意义或意指。但同时,我们也仅仅将这种上位的条件给定义为命题为真的可能性之条件。[7] 这种可能性不过就是命题自身的可能性之形式。命题有许多种可能性之形式:逻辑形式、几何学形式、代数学形式、物理学形式、句法学形式……;亚里士多德借助于命题之词项以及偶然物、种性(proprium)、属或是定义的位点(loci)来对逻辑可能性来加以定义;康德甚至发明了两种新的可能性形式,即先验形式与道德形式。但是不论用什么方式来定义形式,这总是一个相当古怪的程序,因为在其中有条件者(the conditioned)上升到了条件,这样一来才能将条件给简单地想作是有条件者的可能性。在此,我们上升到了一个根基,但获得这一根基的东西仍然保持着无动于衷,无关于为它提供根基的操作,也不受这一操作的影响。因此,指称始终是外在于那个对它施加条件的秩序的,并且真与假也始终是与那条规定了一者(the one)之可能性的原则漠不相关的,因为这条原则仅仅让一者自存(subsist)于它之前同另一者的关系之中。一者永远都要从有条件者出发而关涉于条件,并且同样从条件出发而关涉于有条件者。真理之条件若要防止这一缺陷,那么它就应当拥有属于其自身的一个元素,并且这一元素要与有条件者之形式区别开来。它应当具有某种无条件的东西,这无条件的东西能够确保拥有一个实在的(real)指称以及其它命题之维度的属。因此真理之条件不再会被定义为概念可能性之形式,而是会被定义为观念性的质料或“阶层(stratum)”,也就是说,真理之条件不再被定义为意指,而是意义。
意义是命题的第四个维度。斯多葛派在沿循事件之处发现了它:意义,即命题的被表达物,是一个无实体的、复杂的并且不可化约的实体,处于事物的表面,它是一个纯粹的事件,内在或自存于命题之中。在十四世纪,意义被第二次发现了。发现它的人是奥卡姆学派的里米尼的格列高利(Gregory of Rimini)与奥特库尔的尼古拉(Nicholas d'Autrecourt.)。在十九世纪它又被第三次发现了,发现它的人则是伟大的哲学家与逻辑学家迈农。[8] 毫无疑问,这些时刻都是有着原因的:我们已经看到,斯多葛派的发现预设了对柏拉图主义的倒转;与之相似,奥卡姆的逻辑回应了“诸普遍者”的问题,而迈农则回应了黑格尔的逻辑及其谱系。问题如下:是否有某个东西,某物(aliqiud),它既不与命题或命题的词项相融合,也不与对象或命题所指称的诸事态相融合,它既不与“亲身的东西(the lived)”,或是表征,又或是在命题中表现了她自己的人的精神活动相结合,也不与概念或是被意指的本质相结合?假如有这样的东西的话,意义,或那由命题所表达出来的东西,就不能被化约为单独的诸事态、特殊的图像、个人的信念、以及普遍或一般的诸概念。斯多葛派已经说过:既非语词亦非身体、既非可感觉的表征亦非理性的表征。[9] 不过,或许意义是“中性的”,一律无关于特殊或一般、独一或普遍、人称与非人称。它或许拥有一种完全不同的本性。但我们是否有必要承认这样一个添补性的例子?还是说,我们的确必须靠我们已经有的东西来取得进展:指称、展现、与意指?在每一个阶段,总会重新兴起争论(纳沙托的安德烈(Andre de Neufchateau)与艾利的皮埃尔(Pierre d'Ailly)反驳里米尼,布伦塔诺与罗素反驳迈农)。实话实说,试图表露这一第四维度的举措其实有点像卡罗尔的蛇鲨猎人。或许这个维度就是猎人本身,而意义则是那头蛇鲨。我们很难回应那些想要满足于语词、事物、图像、与理念的人。因为我们甚至很难说意义存在于事物或是思维之中;它并不具有物理的或思维的实存。难道我们或许至少应该说,它是有用的,并且也有必要出于它的用处而对其加以承认?但甚至并非如此,因为它被赋予了一种无效力的、无动于衷的、并且无结果的华彩。因此我们说,事实上,我们只能站在命题的寻常维度将我们带到的闭环之基础之上,间接地推论出意义。我们只能打破这一闭环,就像切断莫比乌斯环一样,将其铺展并松开,这样意义之维度才能为了它自己而显现,显现其不可化约性以及它遗传学的力量,因为它激活了一种先天内在的命题模型。[10] 经验主义完完全全地激发了意义之逻辑。只有经验主义知道如何超越可见物的实验维度,但同时又不落入“理念”之中,并且也只有它才知道如何在一段延长的或铺展开的经验的界限之处追踪、唤起并且或许生产出一个幻影。
胡塞尔把这一终极维度称为“表达”,并且他将其同指称、展现以及展示区别了开来。[11] 意义是被表达的东西。就和迈农一样,胡塞尔也重新发现了斯多葛派灵感的活生生的源头。比如说,当胡塞尔在对“感知意向相关项(Perceptual Noema)”,或者“意义之感知”进行反思时,他立即将其同物理上的对象、心理学的或“亲身”的东西、精神表征以及逻辑概念区别了开来。他将其呈现为一种无动于衷且无实体的实体,它不具有物理或精神的实存,既不发起行动也不受到行动——它是一个纯粹的结果,或者说纯粹的“显现”。实在的树(被指称物)是可以燃烧的,也可以是动作的主体或客体,并且也可以进入到混合物之中。然而,意向相关项“树”则并非如此。有许多意向相关项或意义对应着相同的被指称物:晚星与晨星是两种意向相关项,即,同一个被指称物在表达中被呈现的两种不同方式。因此,当胡塞尔说,意向相关项是以在呈现中显现的样子被感知的东西、“如是被感知的东西”、或是呈现的时候,我们不应该认为意向相关项涉及到了一种可感受的质或给定物;不如说,它涉及了一个作为感知行动的意向相关物的理念性对象统一体。意向相关项并不在感知中给定的(也并非在互相联系或图像中给定的)。它的样态是全然不同的,命题对其加以表达,但它处于命题之外而不存在——不论命题是感知性的,还是想象性的、回忆性的、或是表征性的。我们要在两种绿之间作出区别,一种是作为可感受的颜色或质的绿,而另一种则是作为意向相关的颜色或属性的“变绿(to green)”。“树变绿了”——这难道最终不是树的颜色的意义吗?并且“树变绿了”不是树的颜色的总体意味吗?意向相关项不就是一个纯粹的事件——树的发生(尽管出于术语的原因,胡塞尔并没有以这种方式来谈论意向相关项)吗?而且他称作“显现”的东西不就是一个表面的效果吗?在同一个对象的意向相关项之间、或者不同对象的意向相关项之间,建立了相当复杂的纽带,就好比斯多葛辩证法在事件之间所建立的联系那样。现象学是否能够成为这一有关表面效果的严格科学?
让我们思考一下意义的复杂样态,或者那被表达之物的复杂样态。一方面,它并不实存于对其进行表达的命题之外;被表达的东西并不实存于其表达活动之外。因此我们不能说意义是实存的,而只能说它是内在或自存的。但从另一方面来说,它完全不会与命题相结合,因为它有着一种对象性(objectité),而这是有着相当的区别的。被表达的东西无论如何都与表达活动毫无类似性。意义的确是被属派的(attributed),但它绝非命题的属性——不如说,它是事物或诸事态的属性。命题之属性是谓词——比如说,像绿那样的质的谓词。主体指称了事物,而命题之属性则被属派到了事物之上,或是被属派到了整个命题所指称的诸事态之上。相反,这一逻辑属性完全不会与物理事态相结合,也不会同这个状态的质或是关系相结合。属性不是一个存在,也不能算作是一个存在;它是一个外-存在。“绿”意指了一个质、一种事物之混合、树与空气的混合,叶绿素在这里与叶子的所有部分共存。“变绿”则恰恰相反,它并不是事物中的质,而是事物被言说的一个属性。这个属性并不实存于命题之外,尽管命题在指称事物的时候对其进行了表达。在此,我们回到了我们的出发点:意义并不实存于命题之外……,等等。
但这并不是一个闭环。倒不如说,这是没有厚度的两侧之共存,这样一来我们就依循着它们的长度从一侧过渡到了另一侧。意义既是可表达的东西或被命题表达的东西,也是诸事态的属性。它的一面朝向了事物,一面朝向了命题。但意义并不会与表达了它的命题相结合,更不会与命题所指称的诸事态或质相结合。意义就是命题与事物之间的界限。它就是这个某物,它同时是“外-存在”也是内存在,即是说,它是与内存在相符的最小存在。[12] 正是在这个层面上来说,意义是一个“事件”:其条件是,事件没有同其在诸事态中的时空间现实化相混淆起来。因此,我们不会问什么是事件之意义:事件就是意义本身。事件本质上是属于语言的;它与语言有着一种本质性的关系。但语言是针对事物所言说出来的东西。让·格特诺(Jean Gattegno)已经指出了卡罗尔的故事与经典童话之间的区别:在卡罗尔的作品中,一切都是在语言之中发生的,并且也是经由语言而发生的;“并不是他在给我们讲故事,而是他在向我们传达他的话语,化作几个断片的话语……”[13]卡罗尔将他的整部作品都安置在了这个意义-事件的扁平事件之中,或者说这种可被表达的属性之上。因而,这就是“卡罗尔”所著的奇幻作品与“道奇森”所著的数理逻辑作品之间的联系。尽管有一些人的确是这么认为的,但我们似乎还是很难断言,奇幻作品仅仅呈现了一些陷阱与难点,而假如我们不遵循逻辑作品中所表述的那些规则与法则,我们就会落入这些陷阱之中。这不仅是因为许多陷阱本身就算自存于逻辑作品本身之中的,而且这里的分派似乎是一种全然不同的分派。我们会出乎意料地发现,卡罗尔的整部逻辑作品都是直接与意指、意涵以及结论有关的,但却仅仅间接地牵涉到了意义——的确,卡罗尔是在那些意指所没能解决的悖论,或者由意指所创造的悖论中才涉及到了意义。不过恰恰相反,奇幻作品正是直接关涉于意义的,同时也是直接将悖论之力量接合到意义之上的。这也很好地对应着意义的两种样态,事实上的意义以及法律上的意义、后天的意义以及先天的意义,前者间接地推论出了命题之闭环,而后者则是为了自身而显现,它沿循着命题与事物之边缘的长度,把闭环铺展了开来。
事件-效果与语言(乃至语言的可能性)之间存在着本质关联。事件的特性在于,它能够在至少具有可能性的命题中被表达或可被表达、被言说或可被言说。命题内部存在诸多关系,哪一种最适合呈现效果或事件?许多学者一致认为命题包含三种截然不同的关系。 一、 第一种关系被称为指称或指示,即命题与外部事态(给定性)的关联。事态是个体化的,包含特定物体、物体的混合、性质、数量及关系。指称通过词语本身与本应 “表征” 事态的特定意象的联结发挥作用。从命题中某个词语所联结的所有意象里,我们必须选择或挑选出与给定整体相符的部分。指称性直观随后通过 “是这样” 或 “不是这样” 的形式得以表达。词语与意象的联结是原生的还是派生的、必然的还是任意的,这一问题目前尚无法提出。此刻关键在于,命题中的某些词语或特定语言成分,在所有情况下都充当着意象选择的空形式,进而成为每个事态的指称工具。将它们视为普遍概念是错误的,因为它们是形式上的殊相,充当着纯粹的 “指示项”,或者如本维尼斯特所言,是索引词(指示词)。这些形式索引词包括:这个、那个、它、这里、那里、昨天、现在等。专名同样是索引词或指示项,但它们具有特殊重要性,因为唯有它们构成了真正的物质性殊相。在逻辑层面,指称的要素与标准是真与假。“真” 意味着指称被事态实际填充,或索引词得到 “实现”,或正确的意象已被选出。“在所有情况下为真” 意味着与词语可联结的无限多特定意象均被填充,无需任何选择。“假” 则意味着指称未被填充,要么是所选意象存在缺陷,要么是根本无法产生可与词语联结的意象。 二、命题的第二种关系常被称为 “显现”,关乎命题与言说者、表达者自身的关联。因此,显现表现为与命题相对应的欲望和信念的陈述。欲望与信念是因果推论,而非联结。欲望是意象相对于对象或相应事态存在的内在因果性。相应地,信念是对该对象或事态的预期,其存在必须由外在因果性产生。我们不应由此断定显现相对于指称是次要的。相反,显现使指称成为可能,推论构成了一个系统整体,而联结正是从中派生而来。休谟早已清晰地认识到这一点:在因果联结中,是 “依据关系的推论” 先于关系本身。语言分析证实了显现的优先性,它揭示出命题中存在 “显现项”,例如特殊成分 “我”“你”“明天”“总是”“别处”“各处” 等。正如专名是特权指示项,“我” 是基本的显现项。但不仅其他显现项依赖于 “我”,所有指示项也与之相关。指称或指示包含个体事态、特定意象与殊相指示项;而以 “我” 为起点的显现项,则构成了人格领域,其功能是所有可能指称的原则。最终,从指称到显现,逻辑价值发生了转移:不再是真与假,而是真诚与幻觉。例如,在笛卡尔对蜂蜡的著名分析中,他根本不是在探寻蜂蜡中 “包含” 着什么 —— 文本中甚至没有提出这一问题;相反,他表明 “我思” 中显现的 “我”,如何为确认蜂蜡的指称判断提供基础。 三、 我们应当将 “意指” 这一术语保留给命题的第三个维度。这里涉及词语与普遍或一般概念的关系,以及句法联结与概念蕴含的关系。从意指的视角来看,我们始终将命题的要素视为 “意指” 概念蕴含,这些蕴含能够指向其他命题,而其他命题则充当着前者的前提。意指被定义为这样一种概念蕴含秩序:所考量的命题仅作为 “论证”(最广义上的)的一个要素介入其中,即要么作为前提,要么作为结论。因此,“蕴含” 与 “因此” 本质上是语言符号。“蕴含” 是定义前提与结论之间关系的符号;“因此” 是断言的符号,定义了将结论本身作为蕴含结果加以肯定的可能性。当我们在最广义上谈论论证时,我们意指命题的意指始终存在于与之对应的间接过程中,即存在于它与其他命题的关系中 —— 要么从其他命题中推论得出,要么相反,使其他命题的结论成为可能。而指称则涉及直接过程。论证不应被理解为狭义的三段论或数学意义上的,还应包括物理意义上的概率,或道德意义上的承诺与责任。在后一种情况下,结论的断言表现为承诺被实际履行的时刻。如此理解的意指或论证的逻辑价值,不再是真理(正如蕴含的假设模式所表明的),而是真理的条件 —— 即命题 “会是” 真的所有条件的集合。受条件制约或作为结论的命题可能是假的,只要它实际指称的是不存在的事态,或未被直接验证。意指在确立真理的同时,也确立了错误的可能性。因此,真理的条件并非与假相对立,而是与荒谬相对立 —— 荒谬即无意指之物,或既非真也非假之物。 四、 意指相对于显现和指称是否同样具有优先性,这一问题需要复杂的回应。因为如果显现本身相对于指称具有优先性、是基础,那也只是从一个非常特定的视角而言。借用一个经典区分,我们说这一视角是言语( parole )的视角 —— 即便这是一种沉默的言语。在言语的秩序中,“我” 率先开启,且是绝对地开启。因此,在这一秩序中,“我” 具有优先性,不仅相对于所有以它为基础的可能指称,也相对于它所包含的意指。但恰恰从这一视角来看,概念意指自身既非有效也未展开:它们仅被 “我” 所蕴含(尽管未被表达),“我” 呈现为拥有即时可被理解且与自身显现同一的意指。这就是为什么笛卡尔能够将 “人是理性动物” 的定义与 “我思” 的规定相对照:前者要求明确展开所指概念(什么是动物?什么是理性?),而后者据称一经说出便能被理解。 显现的这种优先性 —— 不仅相对于指称,也相对于意指 —— 必须被置于 “言语” 领域中理解,在这一领域中,意指自然保持着蕴含状态。只有在这里,“我” 相对于概念 —— 相对于世界与上帝 —— 才具有优先性。但如果存在另一个领域,其中意指自身是有效且展开的,那么在该领域中,意指将具有优先性,并为显现提供基础。这一领域正是语言( langue )的领域。在语言中,命题只有作为前提或结论才能出现,在显现一个主体之前,甚至在指称一个事态之前,就已经意指着概念。正是从这一视角来看,所指概念(如上帝或世界)相对于作为显现之人的自我,以及作为被指称对象的事物,始终具有优先性。更广泛地说,本维尼斯特已经表明,词语(或更确切地说,其自身的听觉意象)与概念之间的关系是唯一必然的,而非任意的。唯有词语与概念的关系享有其他关系所不具备的必然性。后者只要被直接考量就始终是任意的,只有当我们将它们与这一原初关系相联结时,才能摆脱任意性。因此,使与词语联结的特定意象发生变化、在 “这不是那个,而是那个” 的形式中用一个意象替代另一个意象的可能性,只能通过所指概念的恒常性来解释。同样,如果显现欲望与信念的词语不首先指向使这些欲望与信念具有意指的概念及概念蕴含,那么欲望就不会形成有别于单纯需求迫切性的要求秩序(甚至责任秩序),信念也不会形成有别于单纯意见的推论秩序。 然而,意指相对于指称的预设优先性仍引发了一个棘手的问题。当我们说 “因此”,当我们将一个命题视为结论时,我们便使其成为断言的对象。我们搁置前提,独立地肯定它。我们将它与它所指称的事态相关联,而与构成其意指的蕴含无关。但要做到这一点,必须满足两个条件。首先,前提必须被设定为实际为真,这已经迫使我们脱离纯粹的蕴含秩序,将前提与我们所预设的被指称事态相关联。其次,即便我们假设前提 A 和 B 为真,我们也只能从中得出相关命题(姑且称之为 Z)—— 只能将它从前提中分离出来并独立于蕴含而肯定它 —— 前提是承认:如果 A 和 B 为真,那么 Z 也为真。这就引出了命题 C,它仍然处于蕴含秩序中,且无法脱离这一秩序,因为它指向命题 D,而 D 表明 “如果 A、B 和 C 为真,那么 Z 为真……”,如此以至无穷。这一悖论位于逻辑的核心,对整个符号蕴含与意指理论具有决定性意义,正是刘易斯·卡罗尔在著名文本《乌龟对阿喀琉斯说的话》中提出的悖论。简而言之,结论可以从前提中分离出来,但条件是必须不断添加其他前提,而仅凭这些新增前提,结论仍无法被分离。这意味着意指从未是同质的;或者说,“蕴含” 与 “因此” 这两个符号是完全异质的;或者说,蕴含唯有通过赋予自身一个现成的指称(一次在前提中,一次在结论中),才能成功为指称提供基础。 五、从指称到显现,再到意指,而后又从意指到显现,再到指称,我们被带入一个循环——这正是命题的循环。我们是否应当满足于命题的这三个维度,或者是否应当添加第四个维度——即意义——这是一个经济性或策略性问题。这并非要求我们构建一个与先前维度相对应的后天模型,而是模型本身必须具备先天内在运作的能力,即便它被迫引入一个补充维度,而由于这一维度的易逝性,我们无法从外部经验中识别它。因此,这是一个法理问题,而非单纯的事实问题。尽管如此,事实问题依然存在,我们必须首先追问:意义是否能够被定位在这三个维度——指称、显现或意指——之中。我们首先可以回答,这种定位在指称中似乎是不可能的。被满足的指称使命题为真,未被满足的指称使命题为假。显然,意义既不在于使命题为真或为假的东西,也不在于这些价值得以实现的维度。此外,只有当能够表明词语与被指称事物或事态之间存在对应关系时,指称才能支撑起命题的重量。布里塞·帕兰曾探讨过这一假设在希腊哲学中引发的悖论。我们如何避免诸如 “战车穿过嘴唇” 这样的悖论?卡罗尔更直接地问道:名称何以拥有一个 “回应者”?某物对其名称做出回应意味着什么?如果事物不对其名称做出回应,是什么阻止它们失去名称?那么,除了无物回应的指称的任意性,以及 “那个” 类型的索引词或形式指示项的空洞性 ——两者均被剥夺了意义——之外,还会剩下什么?不可否认的是,所有指称都预设了意义,而每当我们进行指称时,我们已然置身于意义之中。 将意义等同于显现似乎更有可能成功,因为指示项自身唯有凭借在命题中显现的 “我” 才具有意义。“我” 确实具有优先性,因为它使言语得以开启;正如爱丽丝所说:“如果你只在别人跟你说话时才开口,而对方又总是等着你来开启话题,你看,就永远不会有人说任何话了……” 由此人们可能会得出结论:意义存在于表达者的信念(或欲望)之中。矮胖子说:“当我使用一个词语时,它恰恰意味着我选择让它意味的东西 —— 不多也不少…… 问题在于…… 谁是主人 —— 仅此而已。” 然而,我们已经看到,信念与欲望的秩序建立在意指的概念蕴含秩序之上,甚至言说者的自我同一性(或 “我” 的言说)也仅由某些所指(上帝、世界等概念)的持久性来保证。“我” 在言语秩序中具有优先性且足够充分,仅在于它包含了那些必须在语言( langue )秩序中自行展开的意指。如果这些意指崩溃,或未能自行确立,人格同一性便会丧失 —— 正如爱丽丝痛苦经历的那样:在上帝、世界与自我都成为一个定位模糊之人的梦境中模糊角色的情境下。这就是为什么最后的选择似乎是将意义等同于意指。 于是我们又被带回那个循环,并重新面对卡罗尔的悖论:意指永远无法履行其最终基础的角色,因为它预设了一种不可还原的指称。但或许存在一个非常普遍的原因,使得意指失效,且基础与被基础之物之间存在循环。当我们将意指定义为真理的条件时,我们赋予它一个与意义共享的特性 —— 而这一特性本就是意义的特性。但意指如何获得这一特性?它如何运用这一特性?在探讨真理的条件时,我们超越了真与假,因为假命题同样具有意义或意指。但与此同时,我们仅将这一条件定义为命题自身的可能性形式。命题的可能性形式有许多种:逻辑的、几何的、代数的、物理的、句法的…… 亚里士多德通过命题术语与偶性、固有属性、属或定义的场所之间的关系,定义了逻辑可能性的形式;康德甚至发明了两种新的可能性形式:先验的与道德的。但无论以何种方式定义形式,这都是一种奇特的程序 —— 它涉及从被条件制约者上升到条件,以便将条件思考为被条件制约者的单纯可能性。在这里,我们上升到一个基础,但被基础之物依然保持其原样,独立于奠基它的运作且不受其影响。因此,指称仍然外在于制约它的秩序,真与假仍然对决定其中一方可能性的原则无动于衷,仅允许它在与另一方的原有关系中存续。我们不断地从被条件制约者被引向条件,又从条件被引向被条件制约者。为了避免这一缺陷,真理的条件应当拥有自身的要素,有别于被条件制约者的形式。它应当拥有某种无条件之物,能够确保指称及命题其他维度的真实发生。因此,真理的条件不应再被定义为概念可能性的形式,而应被定义为观念性材料或 “层面”—— 也就是说,不再是意指,而是意义。 六、意义是命题的第四个维度。斯多葛学派在发现事件的同时发现了意义:意义作为命题的被表达者,是一种非物质的、复杂的、不可还原的存在,位于事物的表面,是一种内在于或存续于命题中的纯粹事件。这一发现在 14 世纪的奥卡姆学派中由格列高利·里米尼与尼古拉·奥雷姆重新做出,在 19 世纪末由伟大的哲学家与逻辑学家迈农第三次做出。无疑,这些时刻的出现都有其原因:我们已经看到,斯多葛学派的发现预设了柏拉图主义的颠倒;同样,奥卡姆的逻辑是对共相问题的回应,而迈农的理论则是对黑格尔逻辑及其谱系的反抗。问题如下:是否存在某种东西(某物),它既不与命题或命题术语相融合,也不与命题所指称的对象或事态相融合,既不与表达者在命题中所展现的 “体验”、表象或心理活动相融合,也不与概念甚至所指本质相融合?如果存在,那么意义 —— 或命题所表达的东西 —— 将不可还原为个体事态、特定意象、个人信念以及普遍或一般概念。斯多葛学派早已言明:它既非词语也非物体,既非感性表象也非理性表象。更准确地说,意义或许是 “中性的”,完全独立于殊相与一般、殊相性与普遍性、人格与非人格。它具有全然不同的本性。但我们是否有必要承认这样一个补充项?或者我们是否确实只能依靠已有的东西:指称、显现与意指?在每个时代,这一争论都会重新兴起(安德烈・德・内夫沙托与皮埃尔・德・艾利反对里米尼,布伦塔诺与罗素反对迈农)。事实上,试图使这第四个维度显现出来,有点像卡罗尔笔下的 “猎蛇鲨”。或许这一维度就是捕猎本身,而意义就是蛇鲨。我们很难回应那些满足于词语、事物、意象与观念的人。因为我们甚至不能说意义存在于事物之中或心灵之中;它既无物理存在,也无心理存在。我们至少可以说它是有用的,且为了其效用有必要承认它吗?甚至这也不能,因为它拥有一种无效的、被动的、无结果的光辉。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说,事实上我们只能通过命题的普通维度所引导我们进入的那个循环,来间接地推论出它。只有像莫比乌斯环那样打破这个循环,将其展开、扭转,意义的维度才能以其不可还原性显现自身,同时也以其生成性力量显现自身 —— 它激活了命题的先天内在模型。意义的逻辑完全受经验主义启发。唯有经验主义知道如何超越可见的经验维度而不陷入观念之中,知道如何追踪、召唤,或许还能在延展或展开的经验的极限处产生一个幻影。胡塞尔将这一终极维度称为 “表达”,并将其与指称、显现和论证区分开来。意义就是被表达者。胡塞尔与迈农一样,重新发掘了斯多葛学派灵感的活水源泉。例如,当胡塞尔反思 “知觉意向对象” 或 “知觉意义” 时,他立即将其与物理对象、心理或 “体验”、心理表象以及逻辑概念区分开来。他将其呈现为一种被动的、非物质的存在,既无物理存在也无心理存在,既不行动也不被行动所作用 —— 一种纯粹的结果或纯粹的 “显现”。真实的树(被指称物)可以燃烧,可以成为行动的主体与对象,可以进入混合体。但 “树” 的意向对象却并非如此。同一个被指称物可以有多个意向对象或意义:昏星与晨星是两个意向对象,即同一个被指称物在表达中可以呈现的两种方式。因此,当胡塞尔说意向对象是在呈现中显现的被知觉者 ——“被知觉者本身” 或显现时,我们不应将其理解为意向对象包含感性给定性或性质;相反,它包含一种观念性 - 客观性统一体,作为知觉行为的意向相关项。意向对象并非在知觉中(也非在回忆或意象中)被给予。它具有一种全然不同的状态:不存在于表达它的命题之外 —— 无论这一命题是知觉性的,还是想象性的、回忆性的或表象性的。我们区分作为感性颜色或性质的绿色,与作为意向性颜色或属性的 “变绿”。“树变绿了”—— 这难道不正是树的颜色的意义吗?“树变绿了” 难道不正是其整体含义吗?意向对象难道不正是一个纯粹事件 —— 树的发生(尽管胡塞尔出于术语原因并未如此表述)吗?而他所称的 “显现”,难道不正是一种表面效果吗?同一对象甚至不同对象的意向对象之间,发展出了复杂的关联,类似于斯多葛学派辩证法在事件之间建立的关联。现象学难道不就是这种关于表面效果的严格科学吗?让我们思考意义或被表达者的复杂状态。一方面,它不存在于表达它的命题之外;被表达者不存在于其表达之外。这就是为什么我们不能说意义存在,而只能说它内在于或存续于命题之中。另一方面,它完全不与命题相融合,因为它具有截然不同的客观性。被表达者与表达毫无相似之处。意义确实是被归属的,但它绝不是命题的属性 —— 而毋宁是事物或事态的属性。命题的属性是谓词 —— 例如 “绿色” 这样的性质谓词,它被归属给命题的主语。但事物的属性是动词 —— 例如 “变绿”,或更确切地说,是这一动词所表达的事件。它被归属给主语所指称的事物,或整个命题所指称的事态。相反,这一逻辑属性完全不与物理事态相融合,也不与这一事态的性质或关系相融合。属性不是存在者,也不限定存在者;它是超存在者。“绿色” 指称一种性质、事物的混合体 —— 树与空气的混合体,其中叶绿素与叶子的所有部分共存。相反,“变绿” 并非事物中的一种性质,而是关于事物的一种属性。这一属性不存在于表达它并指称该事物的命题之外。在此我们回到了起点:意义不存在于命题之外…… 等等。但这并非一个循环。它更像是两个无厚度的侧面共存,我们通过沿着它们的长度便能从一个侧面过渡到另一个侧面。意义既是命题的可表达者或被表达者,也是事态的属性。它一面朝向事物,一面朝向命题。但它既不与表达它的命题相融合,也不与命题所指称的事态或性质相融合。它正是命题与事物之间的边界。它就是这种既超存在又内在于命题的 “某物”—— 即适合于内在性的最低限度的存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它是一个 “事件”—— 前提是不将事件与其在事态中的时空实现相混淆。因此,我们不会追问事件的意义是什么:事件本身就是意义。事件本质上属于语言;它与语言有着本质关联。但语言是关于事物的言说。让・加泰尼奥确实注意到了卡罗尔的故事与古典童话的区别:在卡罗尔的作品中,一切发生的事情都在语言之中并通过语言发生;“他不是在给我们讲故事,而是在向我们发表一段 话语(discourse)—— 一段由多个碎片构成的 话语……” 卡罗尔的全部作品正是立足于这个意义 - 事件的扁平世界,或可表达者 - 属性的扁平世界。因此,署名 “卡罗尔” 的奇幻作品与署名 “多德森” 的数学 - 逻辑作品之间存在着关联。正如人们所做的那样,简单地认为奇幻作品呈现的是当我们不遵守逻辑作品所制定的规则与法则时会陷入的陷阱与困境,这似乎是困难的。这不仅是因为许多陷阱在逻辑作品本身中依然存在,还因为两者的分工似乎全然不同。令人惊讶的是,卡罗尔的全部逻辑作品都直接关乎意指、蕴含与结论,仅间接地 —— 确切地说,通过意指无法解决或实际上由意指所创造的悖论 —— 关乎意义。相反,奇幻作品则直接关乎意义,并将悖论的力量直接附着于意义之上。这恰好对应于意义的两种状态:事实状态与法理状态、后天状态与先天状态。一种状态通过间接推论得出命题的循环,另一种状态则通过沿着命题与事物之间的边界展开这一循环,使意义自身显现出来。
[1] 详见本韦尼斯特在《普通语言学中的问题(Problèmes de linguistique générale)》(Paris: Gallimard, 1966,第20章)所提出的“连接词(embrayeurs)”理论。我们将“明天”从昨天与今天分离出来,因为“明天”首先是一个基于信念的表达,它只具有一种次级的指示性价值。
[2] 比方说,布里斯·巴罕将指名(指称)同展示(意指)对立了起来,他对“展示”的理解包含了一种要把程式加以实现的道德感,也就是说,他把“展示”给看作是一个要被遵守的承诺,一种要被实现的可能性——比如说,就像“对爱的展示”中那样,或者“我会一直爱着你”这句话那样。详见《语言的本性与功能(Recherches sur la nature et les fonctions du langage)》(Paris: Gallimard, 1972 ),第5章
[3] 笛卡尔,《哲学原理》,1:10
[4] 详见刘易斯·卡罗尔,《符号逻辑(Symbolic Logic)》(法译:Logique sans peine, trans. Gattegno and Coumet (Paris: Hermann, 1972).)而有关这一悖论的文学、逻辑学以及科学的大量参考文献,参见Ernest Coumet的评论,第281-28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