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果的自主性最初是由其与原因的本性差异来定义的;其次,它是由其与准原因的关联来定义的。然而,这两个方面为意义赋予了非常不同甚至明显对立的特征。因为,只要它肯定了自己与有实体原因、诸事态、质和肉体混合物的本性差异,那么作为效应或事件的意义就会表现出一种惊人的无动于衷性(不可穿透性、无结果性或无效性,既不主动也不被动)。这种无动于衷性不仅标志着意义与所指称的诸事态之间的差异,而且也标志着意义与表达它的命题之间的差异。从这个角度来看,它作为一种中立性而显现(从命题中提取出来的一个单纯复身,或者对命题模态的悬置)。相反,一旦意义得到了把握,相对于在表面上生产并分配了意义的准原因来说,它便继承、参与甚至包覆并拥有了这个理念原因的力量。我们已经看到,这个原因在其效果之外什么都不是,它萦绕着这个效果,并且与这个效果保持着一种内在关系,这种关系使产物在产生出来的那一刻变成了某种具有生产性的东西。我们没有理由重复说意义本质上是被生产的。它永远不是原初的,而总是被引发(caused)和衍生出来的。然而,这种衍生是双向的,并且相对于准原因的内在性来说,它创造出了由它所划出并引发分支的路径。在这些条件下,我们必须相对于命题本身来理解这种遗传力量,因为被表达出来的意义必须产生出命题的其他维度(意义、表现和指称)。但我们也必须相对于那达成了这些维度的方式、相对于一种程度或另一种程度、某种方法或另一种方法来对意义加以理解。换句话说,我们在理解它时,需要与被指称的诸事态、被展现的主体状态以及被意指的概念、特性和门类相关联起来。
我们该如何调和这两个互相矛盾的方面?一方面,我们看到了相对于诸事态的无动于衷性以及相对于命题的中立性;另一方面,我们看到了相对于命题以及相对于诸事态本身的创生之力。我们该如何调和逻辑原则和先验原则?根据逻辑原则,一个错误的命题具有一种意义(因此意义作为一种真理的条件对真和假都保持中立),而根据同等无疑的先验原则,一个命题总是具有真理,具有它应得的部分和种类的真理,并且根据它的意义,这种真理就是属于它的。假如我们说这两个方面可以用自主性的双重图景来解释,这种看法仍是不够的,因为在一种情况下,我们只考虑了效果与其现实原因在本性上的不同,而在另一种情况下,我们则考虑了它与其理念准原因之间的绑定。事实上,这两个自主性的图景把我们推进了矛盾之中,而从未对其加以解决。
这种简单形式逻辑与先验逻辑之间的对立贯穿了整个意义理论。例如,让我们考虑一下胡塞尔的《现象学的观念》。我们回忆一下,胡塞尔发现了意义并将其看作一个行为的意向相关项(noema)或一个命题所表达的东西。沿着这条路径,遵循斯多葛学派,并且借助现象学的还原方法,他重新恢复了表达中意义的无动于衷性。从一开始,意向相关项就暗示了一个论题或表达性命题之模态(感知物、记忆物、想象物)的中性化复身。另外,意向相关项有着一个核(nucleus),它相当独立于意识的模态以及命题的定理特征,也相当区别于被设定为现实的物体的物理性质(例如,纯粹谓词,如意向相关色彩,物体的现实性和我们意识到物体的方式都不会介入其中)。在意向相关意义(noematic sense)的核中,出现了一些更加密切(intimate)的东西,一个“至高无上地”或先验地密切“中心”,它不是别的,而是意义本身与在其现实性中的对象的关联。关联和现实现在必须以一种先验方式产生或构成。保罗·里克尔(Paul Ricœur)追随在芬克(Fink)之后,他实际上注意到了《现象学的观念》第四部分中这种转变:“不仅意识在一种意向的含意(intended meaning)中被超越,而且这种意向的含意在一个客体中也被超越了。意向的含意只是一种内容,一种有意向的内容,而不是一种现实的内容……(但现在)意向相关项与客体之间的关联本身必须通过先验意识来构成,这种关联将成为意向相关项的终极结构。”[2] 在意义之逻辑的关键之处,人们总是回到这个问题,这个无瑕的构想,而这便是从无果到创生(genesis)的过渡。
但是胡塞尔的创生似乎是一种花招。因为核的确被规定为属性;但属性被理解成了谓词而非动词,也就是说,被看作是概念而不是事件。(这就是为什么按照胡塞尔的说法,表达会产生一种概念物(the conceptual)的形式,而意义与某种一般性密不可分,尽管这种一般性并不会与种的一般性相混淆。)因此,意义与对象之间的关系是意向相关谓词之间关系的自然结果——一个某物= x,它能够作为意向相关谓词的支撑或统一原则而起作用。这个某物= x因此根本不像是一种内在于意义且与意义共在的无意义,或者一种不对它所必然产生的东西做出预设的零点。相反,它不如说是康德式的客体= x,其中“x”表示“一般(in general)”。它与意义有着一种外在的、理性的超越关系,并且给予自己现成的指称形式,就像意义作为一种可谓述的一般性,也给予了自己现成的指称形式一样。看来胡塞尔并没有基于必然“悖论性”实例来思考创生,这个实例本来应该是“非-可同一的”(缺乏自己的同一性和起源)。相反,他基于共通感觉的原初机能来思考创生,而共通感觉负责解释一般对象的同一性。他甚至基于良好感觉的原初机能来思考它,良好感觉负责解释每个一般对象的无限同一化过程。[3] 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一点,在胡塞尔的共通意见(doxa)理论中,不同种类的信念是依据一种原初意见(Urdoxa)来产生的,它作为相对于特化机能的一种共通感觉机能而运作。这种哲学无力打破共通感觉的形式,而这种形式在康德那里显然存在,在胡塞尔那里也同样存在。那么,假如一种哲学知道如果它不至少暂时地与共通意见的特殊内容和模态断绝关系,它就不会是哲学,那么这种哲学的命运会是如何?然而,假如一种哲学仍然保留了本质(即形式),并且满足于将一种呈现为原初的思想形象中的经验性练习提升到先验的境界,这种哲学的命运又将如何?不只是说,当意义被构想为一般谓词时,意指的维度是现成所予的;也不只是说,在意义与任何可规定或可个体化的对象之间的宣称关系中,指称的维度是给定的。整个展现的维度处在先验主体的位置上,它保留了人称的形式、个人的意识和主观同一性,并且满足于从经验性特征中创造出先验者。就和康德直接从相应的心理综合中推导出三种先验综合时一样,这点在胡塞尔从感知性“视觉”推导出原初而先验的“看(Seeing)”时同样显而易见。
因此,不仅意义之观念所必须产生的一切都在意义之观念中被给出,而且更重要的是,当我们将表达与我们试图加以区分的这些其他维度相混淆时,整个观念都变得模糊了。我们“先验地”将其与我们想要在形式上加以区分的维度相混淆了。核的隐喻(Nucleus-metaphors)令人不安;它们包覆了我们所要论及的东西。 胡塞尔式的意义之赋予的确假定了有关同质而逐级倒退的系列的适当表象;然后它假定了异质系列之组织,即意向活动(noesis) 与意向相关项(noema)的组织,这两个系列被双面的实例所贯穿(原初意见和一般对象)。[4] 但这只是描绘真正创生的理性或理性化滑稽形象,它粗陋地刻画了必须通过在系列内现实化自身来规定这一创生的意义之赋予,以及必须统管这种意义之赋予的双重无意义,这种无意义作为其准原因而运作。事实上,在内在准原因以及紧随着其他命题维度而产生的静态起源的基础上,这种意义之赋予只能发生在一个先验领域内,该领域符合于萨特在他决定性的 1937 年文章中所提出的条件:一个非人称的先验领域,它不具有综合性的人称意识或主观同一性——相反,主体总是被构成的。[5] 根据永远不能相似于它所提供根据的东西。我们不仅要说根据是另一种物质——同时它也是另一种地理,但不是另一个世界。不光是人称形式,意义的先验领域也必须排除一般者的形式和个体的形式。因为前者只体现了展现自身的主体;而后者只体现了被意指的客观门类和特性;第三者则只体现了以客观方式被个体化的可指称体系,指向本身进行个体化和进行意指的主观视点。因此,我们认为问题并没有真正推进,因为胡塞尔在先验场域中铭刻下了个体化之中心和诸多个体体系、单子、观点以及莱布尼茨式的“诸自我(Selves)”,而非康德式的“我(I)”的形式。[6] 然而,我们将会看到,那里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变化。但先验领域既不是人称的,也不是个体的,既不是一般的,也不是普遍的。这是否意味着它是一个无底的实体,既没有形状也没有差异,是一个精神分裂的深渊?一切都与这样的结论相悖,首当其冲的便是这个领域的表面组织。奇点这一想法,进而反一般性(anti-generalities)这一想法尽管是非人称和前个体的,但现在它们必须成为我们规定这个领域及其创生之力的假设。
[1] 亚历山大的克莱门特(Clement of Alexandria),《杂记(Stromateis)》,8:9:“斯多葛学派认为身体是字面意义上的原因;而无形者则以一种形而上的方式被设定为一种原因。”
[2] 保罗·里克尔(Paul Ricœur,),《现象学的指导思想(Idées directrices pour une phenoménologie)》(巴黎:Gallimard,1950年),第431-432页。
[3] 胡塞尔,《现象学的观念》(纽约:Collier Books,1972年),第348页:“X在不同的行为或行为意向相关项中都具有相异的‘规定性内容’,但X必然被认为是相同的……”;第365页:“对于每一个‘真实存在(truly is)’的对象,固然都有一种可能性意识的想法与之相对应(在本质的无条件一般性的先天性中),在这种想法中,对象本身可以以一种原始且完全恰当的方式被把握……”;第366页:“这个连续体被更精确地定义为所有方向上的无限物,由相同且可规定的X的所有显现阶段所组成……”
[4] 胡塞尔,第100-101节和第102节
[5] 见J.-P.萨特,《自我的超越性》(纽约:Noonday Press,19页)。一种有关“非个称或前人称”的先验场域的想法是非常重要的,这个先验场域产生了我和自我。但是,这一论点没能在萨特作品中发展出其全部的后果,因为非人称先验领域仍然被确定为意识的领域,并且这样一来它就必须通过意向性或纯粹滞留(retentions)的游戏来得到统一。
[6] 在《笛卡尔沉思录》中,单子,视觉中心或视点,占据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位置,处在作为共现(apperception)之综合统一体的我的一侧。在胡塞尔的评论家中,加斯顿·伯杰(Gaston Berger)坚持了这种滑动;因此他能够反对萨特,认为前人称意识也许不需要我,但它不能没有视点或个体化中心。参见G. Berger,《胡塞尔哲学中的我思》(巴黎:Aubier,1941年),第104页;转载K. McLaughlin,《胡塞尔哲学中的我思》(埃文斯顿:Northwestern University Press,1972年)。另见《关于认识条件的研究(Recherches sur Jes conditions de la connaissance)》(巴黎:P.U.F.,1941年),第190-193页。只要先验领域仍然被规定为一种构成性“意识”的领域,这一反对就会持续。